韓高中生拐帶小學生未遂 二審刑期加重

韓高中生拐帶小學生未遂 二審刑期加重

一名將素不相識的小學生拖往公寓樓梯間意圖綁架的高中生,8月20日在二審中被判處比一審更重的有期徒刑。

水原高等法院刑事13部針對因涉嫌違反《性暴力犯罪處罰等特例法》而被起訴的A某,撤銷一審判處的長期徒刑2年4個月、短期徒刑2年,改判長期徒刑4年、短期徒刑2年6個月,同時下令其完成80小時的性暴力治療課程,並限制其5年內任職於兒童、青少年及身心障礙者相關機構。

A某涉嫌於去年9月8日下午4時20分,在京畿道光明市某公寓內,尾隨就讀小學低年級的B女童,並試圖強行將其帶走。當時A某因B女童強烈反抗並大聲尖叫而逃離現場,但警方根據監視器畫面展開追緝,並於案發當天將其逮捕。經調查,A某係以性犯罪為目的犯下此案。

A某方面在審判過程中主張「並無性交目的,且未著手實行」,提出事實誤認及法律見解錯誤的抗辯,但一、二審法院均未採納。二審法院雖認定A某有智能障礙且犯行僅止於未遂等有利情節,但考量案件重大性,認為檢方主張一審量刑過輕的上訴理由成立。

法院判決指出:「意圖誘拐素不相識的女童加以性侵,從犯罪內容與手法來看,罪質極為惡劣」、「被害兒童所承受的身心痛苦極為重大,且被害方拒絕領取被告提存之賠償金,並強烈請求從重量刑」。法院特別指出,一審對少年犯的不定期刑(指不預先確定刑期,而係根據受刑人在監表現決定實際服刑時間)計算方式不當。依《少年法》規定,未成年受刑人可依其在監執行態度等,決定是否提早出獄(短刑期)或服滿刑期(長刑期),而一審的量刑(長刑期2年4個月、短刑期2年)差距僅4個月,難以促使受刑人在矯正機構內認真完成教育課程。法院補充加重刑期的理由:「雖主張為防止再犯已在家中进行充分準備,但不能將教化責任單方面推給父母」、「為防止再犯,有必要在專業機構接受徹底的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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