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ave Lily」事件中的父母曾偉邦及關佩仙,今日(19日)為幼子Danny入稟高等法院申請人身保護令,法官歐陽桂如今日宣讀判詞,撤銷二人的申請,並形容案件是「錯誤嘅申請、不適宜嘅」,同時不作訟費命令。
「Save Lily」事件中的父母曾偉邦及關佩仙,早前在家分娩誕下幼子Danny,法院頒布3年保護令,社署隨後安排Danny入住留宿幼兒中心接受照顧。父母認為社署阻止父母探望及餵哺母乳,希望將Danny接回家,遂入稟申請人身保護令。
判詞提到,男嬰父親提出男嬰受到社署施加的酷刑、任意拘留和不公正審訊,違反《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保障基本人權的聯合國條約)第7、9及14條。代表社署的律政司反對申請,指男嬰現根據保護令接受照顧安排,目前並非處於羈押或拘留狀態,人身保護令作為特殊濟助,不應用作「後門」挑戰照顧保護令的合法性及條款,因為有更適當的途徑可予處理。
法官在判詞中指,男嬰並非處於拘留或「安全住宿」,他在保護令作出後被接收由保良局照顧,在保護令有效期間,保良局擁有父母責任,行使該權力時並未剝奪男嬰的自由而達至拘留,並無出現極端或不尋常情況。人身保護令是特殊濟助,不應在事宜可更適當地以其他方式(例如司法覆核或上訴)決定時被使用。
判詞總結指,申請人身保護令完全不合適,男嬰父親提出的任何理由都不成立,因此該申請被駁回。本案不涉及公共利益,申請人是一位自行分娩子女的家長,他執着於自己的育兒方式,全然不顧子女可能面臨的風險。考慮到所有情況,法官不對父親的訴訟費用作出任何裁定。案件編號為HCAL1375/2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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