韓大法院首判檢察調查官調查視同檢察官偵查

韓大法院首判檢察調查官調查視同檢察官偵查

韓國大法院2026年8月18日作出首次裁定,指檢察調查官在檢察官指揮下展開的調查,應視為檢察官本人已開始偵查;若指揮調查的檢察官直接起訴,即屬違反偵查與起訴分離原則(即偵查與起訴應由不同主體負責,以確保權力制衡)。

大法院第三部指出:「檢察調查官係受檢察官指揮進行調查。」並表示:「應認為檢察調查官之調查僅係輔助檢察官之調查。」大法院續指:「即使檢察調查官已著手犯罪調查,亦應視為『檢察官本人已開始偵查』。」

案件涉及大邱地方檢察廳2024年9月起訴的龜尾市公務員A某,涉嫌收受賄賂。檢察調查官在調查A某2016年另涉賄賂案時,發現其2021年的收賄犯行;指揮調查的B檢察官其後就新發現罪行起訴A某。一審及二審均認定起訴合法,判處A某有期徒刑8年及罰金2億韓元(約港幣110萬元),並命令追徵(追繳犯罪所得)約1億5000萬韓元(約港幣83萬元)。

大法院推翻原審,指案件應由指揮偵查的B檢察官以外之其他檢察官提起公訴,遂撤銷原審判決並發回大邱高等法院更審。大法院相關人士指,此為首次明確闡明檢察廳法第4條第2項『檢察官本人已開始偵查之犯罪』是否包含檢察調查官所著手偵查的判決,並再次確認檢察調查官並非獨立偵查開始主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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