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中踢足球受傷 法院判屬報勳補償對象

軍中踢足球受傷 法院判屬報勳補償對象

韓國全州地方法院行政1單獨庭8月16日就一宗預備役軍人提起的訴訟作出部分勝訴判決,裁定在部隊體育大會足球比賽中受傷的預備役A某,確屬報勳補償對象。法院判示:「撤銷對原告作出的報勳補償對象要件不符決定處分。」

以陸軍兵長身分期滿退伍的A某,於服役期間2023年12月27日在部隊體育大會的足球比賽中受傷,傷及左側髖關節,其後在國軍醫院及一般骨科接受住院治療,並於2024年7月獲診斷為「左側髖關節夾擠症候群、關節唇損傷」。A某退伍後以「在部隊體育大會中受傷,退伍後仍需持續復健治療」為由,向報勳支廳申請國家有功者及報勳補償對象登記,但遭當局以不符合要件為由拒絕。

報勳當局認為,該事故難以視為發生在與國家守護、安全保障等直接相關的職務執行或教育訓練過程中。A某不服,主張服役期間的受傷因部隊內除雪作戰投入及勤務等因素,導致適當診斷與治療延遲,症狀明顯惡化,遂提起行政訴訟。

法院認定,報勳當局認為A某不符合國家有功者要件的決定為適法,但同時判斷應承認其報勳補償對象資格。法院指出,醫療團隊評估「軍中體育活動中的外傷因素佔70%,個人形態學因素佔30%」,因此本案傷病與A某的軍中服役具有相當因果關係,「報勳補償對象不符」處分屬違法,應予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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