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47歲搬屋公司經理涉嫌非禮同居女友年僅11歲的女兒,並在平板電腦及手機私藏對方色情照片及影片,8月14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暫代區域法院)承認非禮、管有及製作兒童色情物品等共18罪。
暫委法官徐綺薇斥責被告「多番侵犯年幼兒童,並涉違反誠信,行為非常可恥及令人惡心」,直斥其行為破壞誠信,令人髮指,把案押後至8月31日判刑,以待被告的背景及心理報告,期間被告須還押。
案情指,被告C.K.H.A(47歲)被控7項非禮、3項管有兒童色情物品及8項製作兒童色情物品罪。控罪指他於2023年8月28日至2024年3月17日,在元朗某單位7度非禮年約11至12歲的女童X;另於2023年5月31日至2024年4月5日,管有及製作女童X的兒童色情物品,即173張相片及50段錄像。
女童X在2012年出生,其生父在2014年離世。X母自2019年與被告成為情侶,被告其後遷入同住。2024年4月5日,X的兄長與被告爭執,事件最終報警,被告因非禮被捕。
警方搜身時發現被告銀包內有兩張X的照片,其中一張顯示X躺在床上,衣服被掀起,有一隻戴有銀戒指的手在撫摸其胸部;警方留意到相中戒指款式與被告所戴戒指相似,於是檢取被告的戒指。警方其後搜查被告住所,在手機及紅米平板電腦發現兩個分別名為《X與被告上床做愛扑嘢成為情侶》及《X和被告在甜蜜親密恩愛》的相簿,內有173張及50段涉及X的兒童色情物品,包括X為被告手淫及口交的影像,另有3段X洗澡的影片及6張陰莖靠近X嘴唇的相片。
案情續指,被告曾拉起X的上衣親吻其胸部,並於翌年2月4日與X發生性行為,有影像顯示兩人在床上撫摸對方性器官,該影像由小米家居保安鏡頭拍攝。被告曾與警方進行三次錄影會面,確認曾以iPhone拍攝有關影像,並表示他與X的關係猶如父女,有些照片在X睡覺時拍攝。被告否認曾與X性交。
法官指,X拒絕提供創傷報告,法庭尊重其選擇。徐官強調,本案案情非常嚴重,7項非禮罪涉及年僅11歲的同一事主,所有事件均在住所發生,且被告案發時46歲,與X相差近35年,斥責被告「行為可恥」,嚴重違反誠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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