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在《中華人民共和國生態環境法典》2026年8月15日起實施之際,發布六件海洋生態環境司法保護典型案例,涵蓋船舶污染、陸源污染、海洋自然保護區開發管控、專屬經濟區珍稀水生生物保護及海洋生態環境公益訴訟等重點領域。
該法典於2026年3月12日經十四屆全國人大四次會議表決通過。此次發布的案例體現「陸海統籌、系統治理」原則,其中廈門海事法院審理的「天某1」輪碳九泄漏案,為國內首例船舶污染海洋與大氣複合型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案,首次確認大氣環境損害、海洋環境容量損失及生態系統恢復期內的服務功能損失均屬可索賠範圍。
在案例六中,寧波海事法院對在我國專屬經濟區(沿海國管轄海域中領海以外、毗連領海的區域)內非法採捕紅珊瑚的19名被告人行使管轄權,判處有期徒刑九個月至十二年六個月不等並處罰金,體現維護專屬經濟區內生物資源主權權利的司法立場。案例五則由南京海事法院支持以「濱海鹽沼藍碳交易」(藍碳指海洋生態系統捕獲的碳,藍碳交易即透過市場機制將碳匯價值變現)替代傳統現金賠付,為法典「綠色低碳發展編」落地提供司法實踐樣本。
最高人民法院表示,下一步將繼續以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為指導,全面準確適用生態環境法典,持續提升海洋生態環境司法保護質效,以更高水平海事審判捍衛藍色國土、守護藍色家園,築牢海洋生態環境安全屏障。最高人民法院相關負責人強調:「此次發布的典型案例,是人民法院貫徹實施生態環境法典、服務海洋強國建設的具體舉措。我們將進一步發揮海事審判職能,依法嚴懲破壞海洋生態環境的違法犯罪行為,為海洋生態文明建設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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