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職社工的58歲男子劉恩華,2026年8月13日在觀塘裁判法院獲裁判官丘國新批准自簽1,500港元守行為24個月,撤銷其遊蕩導致他人擔心罪。案件原定今日(13日)開審,控辯雙方經商討後同意以簽保守行為處理。
被告被控於2025年9月27日在將軍澳康城路Malibu某座遊蕩,導致女子X合理地擔心自身安全。案情指,被告與X並不認識,案發當日早上約11時半,被告跟隨X乘搭同一部升降機,惟他並非該大廈居民,亦沒有按樓層鍵。被告向X自稱在醫院骨科工作,指X所穿的鞋有害脊椎及膝蓋,提議她脫鞋讓他檢查,並要求進入其住所展示伸展動作,均遭X拒絕。被告其後再問X腳底會否「大出汗」並配合手部動作,X受驚下躲進垃圾房,待被告離開後才回家報案。
警方調查後發現,被告居於案發地點附近屋苑,他於去年10月初被捕,警誡下承認尾隨X,並稱「都係好心想分享吓自己想法」。被告另承認從日出康城開始一直尾隨X至該屋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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