韓國大法院第三部8月13日就一宗涉嫌違反《性交易仲介等行為處罰法》的案件作出裁決,認定房東A某明知汽車旅館被用作性交易場所仍收取月租,該筆月租屬於犯罪所得,應予追徵,並將案件發回首爾中央地方法院重審。
大法院指出:「本案追徵對象並非承租人的汽車旅館住宿費銷售額,而是A某提供土地與建築物作為對價所取得的月租金額。」並強調:「僅以一般客人住宿費未經具體特定為由,不能否定對A某的追徵。」
案情指,A某於2017年購入位於首爾冠岳區某汽車旅館的土地與建築物,並承接了原承租人B某的租賃契約。其後B某因性交易仲介行為遭勒令歇業,A某經由此事得知B某應房客要求提供性交易女性。2019年6月,B某的配偶表示「以B某名義無法簽訂租賃契約」,A某遂與其配偶簽約,對方每月支付500萬至950萬韓元租金。檢方認定A某自2019年7月至2022年10月期間明知該場所供性交易使用仍提供場所,將其起訴。
一審判處A某有期徒刑1年、緩刑2年,並宣告追徵其收取的月租總額2億3270萬韓元(約130萬港元)。二審維持刑期但撤銷追徵,理由為汽車旅館一般客人與性交易客人混雜,難以認定全部月租均為犯罪所得。大法院則推翻二審此部分認定,裁定月租可予追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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