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韓大法院第二部8月11日就前LG電子研究員A某的職務發明補償金訴訟作出裁決,撤銷原審敗訴判決,將案件發回專利法院重審。
A某在LG電子任職期間與其他研究員共同發明「具備近距離觸碰感測功能之行動電話終端機」,LG電子2008年6月取得權利後註冊6件專利。2015年LG電子將包含該發明在內的12件專利轉讓予美國授權企業(即專門從事專利授權的公司),A某主張「公司因專利權移轉而獲利,也應支付我補償金」,於2019年提訴。
二審專利法院曾認定「A某係於補償金請求權消滅時效完成後始提起訴訟」,指時效自2008年取得專利權起算,至2019年已逾11年。
但大法院在判決書中指LG電子內部規定屬「就職務發明補償金之給付時期為不確定期限規定」,明定「獲取利益時應給付補償金」,消滅時效(即請求權因超過法定期限而失效的制度)應自「利益發生」時點起算,而非轉讓專利之時點。大法院表示「一般而言,職務發明補償金請求權係於雇主自員工繼受專利權之時點發生」,但若公司內部規定給付要件及程序,則得於該規定之給付時期行使請求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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