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區政府建議根據《維護國家安全條例》(《國安條例》)第110條訂立附屬法例,清楚述明行政長官如何發出證明書,認定某刑事罪行案件中的有關作為涉及國家安全。律政司司長林定國與保安局局長鄧炳強於2026年6月8日出席立法會保安事務委員會及司法及法律事務委員會聯席會議後會見傳媒,闡述立法建議的具體內容。
林定國指出,根據香港終審法院案例和《國安條例》第7條,危害國家安全罪行不單包含《香港國安法》及其實施細則之下的罪行,亦包括香港法律之下其他危害國家安全的罪行。他強調,今次附屬法例的目的,是清楚說明行政長官證明書的機制適用於判斷某一宗刑事案件是否應被視為危害國家安全的罪行,「沒有增加任何新的刑事罪行、沒有改變現行法律下的任何罰則,亦沒有建立任何新的制度」。
鄧炳強表示,維護國家安全「只有進行時,沒有完成時」,特區政府有憲制責任持續完善相關法律制度。他指出,經仔細研究後,政府認為有必要清楚述明界定「特區的法律下其他危害國家安全的罪行」的機制。附屬法例訂明,若行政長官發出證明書認定某刑事案件涉及國家安全,該案件即屬國安法所指的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
行政會議成員、資深大律師湯家驊表示,行政長官一直都有相關權力,今次制訂附屬法例旨在釐清主體法例的規定,「等大家唔需要估估下」。他指出,新例制定後,原本刑事案件的罪行、罰則及處理原則不會改變,不會因被界定為國安罪行而加刑。不過,調查及審判程序將轉遵國安法,包括委任國安法法官處理個案及禁止公眾旁聽。
政府表示,現今地緣政治複雜,國家安全風險隱患仍然存在,特區政府將盡快敲定附屬法例條文,並盡快刊登憲報,提交立法會進行「先訂立,後審議」程序,「早一日,得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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