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歲屈臣氏男員工陳奕霖在高等法院上訴得直,獲改判監禁2個月、緩刑2年。他前年在網上平台發文,煽惑他人披露受匿名令保護的非禮案女事主個人資料,原被判囚2個月,他不服刑罰過重提出上訴。
上訴人留言指「希望有知情人士唔小心講咗條女啲資料出嚟」,承認一項煽惑他人未獲資料當事人同意下披露個人資料罪。高等法院暫委法官張潔宜頒下判詞,指他並非一時衝動或不知情下碰巧發布留言,判處即時監禁適當,但考慮到女事主個人資料最終沒有被公開,涉案留言只吸引6個「讚」,沒有證據顯示留言引致其他人回應,認為可考慮以緩刑方式處理。
張官認為,上訴人必然經過思考才發布煽惑他人「起底」的留言,案件挑戰及干擾法庭執行公義,影響公眾利益、法治及公眾對司法的信心,必須判處具阻嚇性的刑罰,防止同類行為,避免日後受害人因害怕遭披露身分而不敢報案或作供。法官亦認同,在網上社交媒體煽惑他人是加重案情嚴重性的因素。
上訴人陳奕霖認為原審裁判官錯誤地拒絕考慮緩刑或社會服務令,以及拒絕接納其情況屬一時失言,並指本案與另外兩名同帖同罪被告的判刑存在極大差異。張官以重審方式考慮證據,認為原審裁判官詳細考慮案情、受害人情況、公眾利益及阻嚇需要後,才認為即時監禁是唯一合適刑罰。案件編號為HCMA315/2025(ESCC642/2025)。法庭記者:劉曉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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