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8月6日在北京發布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生態環境法典》時間效力的若干規定,這是生態環境法典的首個配套司法解釋,將於8月15日與法典同步施行。
該規定共13條,嚴格遵循立法法第104條規定的法不溯及既往原則(法律不追究過往行為)和有利溯及例外的規則,明確了法典施行後人民法院審理生態環境案件新舊法律銜接適用的一般標準和具體規則。規定以引起案件的法律事實發生時間為準,發生在法典施行前的原則上適用當時法律,之後則適用法典規定。
為保障法典全面有效實施,最高人民法院全面梳理生態環境領域現行有效的26件司法解釋、35件司法規範性文件和45件指導性案例,進行集中清理。清理後繼續適用的生態環境類司法解釋為26件,加上新規定共27件;司法規範性文件34件、指導性案例41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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