韓國演員李在龍(62歲)2026年8月5日被首爾中央地方檢察廳刑事7部以妨礙酒精濃度測定、事故後未採取措施嫌疑起訴,其酒駕嫌疑則獲檢方認定不成立。
李在龍涉嫌於今年3月6日晚間11時許,在醉酒狀態下駕車行經首爾江南區地鐵9號線三成中央站附近,撞上中央分隔島後逃逸。事發後他將車輛停放在清潭洞一處住宅,並在附近餐廳繼續飲酒,至7日凌晨2時被警方抓獲,當時血液酒精濃度達到駕照停用水平。警方認為他為隱瞞駕車時醉酒狀態而故意追加飲酒,遂以酒駕等嫌疑送檢。
檢方透過Widmark公式(一種推算事發時血液酒精濃度的數學模型)回溯計算,認定李在龍駕車當時的血液酒精濃度未超過酒駕處罰最低標準0.03%,故不適用酒駕嫌疑。警方與檢方判斷分歧源於大法院判例要求「應以對被告最有利的方式計算血液酒精濃度」——在計算時需扣除駕車後所飲酒量,此時將體內吸收率(酒精進入血液的比例)設為最高值反而對被告有利。
現行《道路交通法》規定,以妨礙酒精測定為目的使用酒類或藥品,處1年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500萬韓元以上2000萬韓元以下罰金(以當前匯率計,約2.8萬至11.2萬港元)。該針對「追加飲酒」手法的條款,是以Trot歌手金浩中事件為契機新設,自2025年6月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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