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檢發布指導性案例 涵蓋無罪抗有罪改判案

最高檢發布指導性案例 涵蓋無罪抗有罪改判案

最高人民檢察院2026年8月5日發布第六十三批指導性案例,共5件均為最高檢提出抗訴的疑難複雜刑事再審案件,其中「辛某故意殺人再審抗訴案」為最高檢抗訴的申訴案件中首例「無罪抗有罪」案件,經抗訴後被告人由無罪被改判為死刑,緩期二年執行。

案情顯示,被告人辛龍與被害人張某某為男女朋友,因感情問題多次爭吵。2015年3月5日晚至翌日凌晨,二人在張某某位於大連市的住所發生爭執,辛龍掩住張某某口鼻致其機械性窒息死亡,其後將屍體拋至樓下。大連市中級人民法院2016年8月一審判處辛龍死刑,緩期二年執行;辛龍上訴後,遼寧省高級人民法院裁定發回重審,重審一審以證據不足為由改判辛龍無罪。

被害人家屬不服無罪判決,逐級申訴至最高人民檢察院。最高檢受理後立案复查,圍繞申訴及無罪理由展開調查取證,排除第三人作案的合理懷疑,2022年2月11日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抗訴。最高人民法院指令大連市中級人民法院再審,法院2022年12月27日認定辛龍犯故意殺人罪,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辛龍上訴後,遼寧省高級人民法院2023年3月16日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法院其後責令辛龍退回國家賠償金,遼寧省人民檢察院按規定給予被害人家屬國家司法救助金。

最高檢指,針對封閉空間內發生的命案,應從案件偵破過程、案發現場特徵等分析判斷是熟人作案還是生人作案,能否排除他人作案的可能性,準確認定犯罪嫌疑人;對被告人供述到過現場但不承認實施犯罪的,應細致分析供述內容與在案證據的印證或矛盾關係;在案證據能證明係被告人作案但具體細節難以查清的,不影響認定犯罪事實。最高檢重大犯罪檢察廳負責人表示:「要以此次指導性案例發布為契機,強化證據裁判原則,提高證據審查運用能力,加強證據補證補強工作,著力提升監督實效。」

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