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出境入境管理新規9月15日施行

國務院出境入境管理新規9月15日施行

《國務院關於出境入境管理的規定》7月31日在北京公佈,自2026年9月15日起施行。規定共19條,旨在規範出境入境管理,保障出境入境人員合法權益,維護國家主權、安全、發展利益。

規定主要體現四方面內容:健全出境安全風險防範制度,要求外交、文化和旅遊主管部門等及時公開發布國外安全提醒和旅遊目的地安全風險提示;明確出境入境申請要求,出境入境人員申請事由應真實、合法;完善出境入境限制措施,明確中國公民不准出境、外國人不准入境的情形;規範出境入境中介服務,對相關機構和人員實行備案管理。

規定由國務院總理李強簽署第841號國務院令公佈。司法部、公安部、國家移民局負責人介紹,出境入境管理法自2013年施行以來發揮了重要作用,但隨著高水平對外開放推進,出境入境管理出現新挑戰新問題,包括部分中國公民出境後面臨安全風險、少數外國人申請入境時提供虛假材料、中介服務機構違法違規經營等,需要按照急用先行原則完善制度。

負責人表示,規定要求移民管理機構提醒公民謹慎前往高風險國家或地區,必要時勸阻其前往風險等級最高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案件高發的國家或地區;對提供虛假材料、作出虛假陳述的,有權不予簽發出境入境證件或不准其出境入境。外國人被列入反制清單、不可靠實體清單等情形,將依法不予簽發證件或不准入境。規定同時加強個人隱私和個人信息保護,要求有關部門依法保密,中介服務機構不得洩露、出售、非法提供相關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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