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原黨組成員、副主任徐憲平,2026年7月29日在內蒙古自治區赤峰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宣判,因受賄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五百萬元,犯罪所得財物依法追繳上繳國庫。
法院審理查明,2001年至2021年間,徐憲平利用擔任湖南省副省長、省委常委、國家發改委副部級幹部、國務院參事等職務便利,為有關單位和個人在企業經營、項目承攬、職務調整等事項上提供幫助,非法收受財物共計摺合人民幣6253萬餘元。
赤峰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徐憲平行為構成受賄罪,數額特別巨大。鑒於其到案後如實供述、主動交代部分未掌握事實、認罪悔罪、積極退贓且涉案贓款已全部追繳,具有法定及酌定從寬情節,依法從輕處罰。
該案曾於2026年5月15日公開開庭審理,檢方出示證據,徐憲平當庭表示認罪悔罪。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及各界群眾20餘人旁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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