韓國大法院:公訴意旨不明確應要求檢方闡明

韓國大法院:公訴意旨不明確應要求檢方闡明

韓國大法院2026年7月29日裁定,若公訴事實可作多種解釋導致應適用法條不明確,則法院應要求檢察官予以闡明。大法院將涉嫌違反《個人資訊保護法》的手機銷售業者A某原審罰金刑判決撤銷,發回全州地方法院。

A某涉嫌於2023年2月及6月,在全州市辦公室內未經被害人同意,向電信公司職員B某要求查詢並取得被害人電話號碼。一審及二審認定有罪,判處罰金300萬韓元,原審適用《舊個人資訊保護法》第71條第1號及第17條第1項第1號。

然大法院指出,公訴事實亦可解釋為適用《舊個人資訊保護法》第71條第5號及第59條第2號,即處罰以不正當目的自洩露職務上個人資訊者處取得資訊。大法院表示:「若公訴意旨不明確,應要求檢察官予以闡明」,原審未就此向檢察官詢問起訴罪項,影響被告防禦權。

大法院認為原審誤解闡明權行使法理,未盡必要審理,構成違誤,遂撤銷原判發回更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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