韓國憲法裁判所2026年7月27日裁定,規定已履行之贈與原則上不得取消的民法條文合憲,不違反憲法。
聲請人A某於2008年將土地贈與子女,2023年發生糾紛後主張解除贈與,提起所有權移轉登記塗銷訴訟。法院援引民法第558條(已履行之贈與不得解除)駁回請求。A其後提出憲法訴願(違憲審查申請),憲法裁判所近日作出合憲決定。
針對以未具書面之贈與及贈與人財產狀況惡化為由之解除限制,全體裁判官一致認爲:「若允許撤銷已完成贈與,將使雙方法律關係陷於不安定,受贈人可能蒙受預料不到之損害。」對於以未履行扶養義務爲由之贈與解除限制,則以5比4意見維持合憲,多數意見指出應屬立法者決定事項。
金祥煥、金亨斗、馬恩赫、吳永俊裁判官提出反對意見,認爲應允許要求未履行扶養義務之子女返還贈與財產,以符合國民法律感情與家庭相互扶助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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