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岡高等法院27日就1985年「松橋事件」國家賠償訴訟作出二審判決,認定國家和熊本縣均須承擔賠償責任,原告方全面勝訴。
審判長岡田健指出,熊本縣警方對已故宮田浩喜進行長時間任意盤問,逼使其自白,屬違法搜查;檢察官則隱瞞可證明無罪的證物(無血液附著的襯衫布塊),令宮田被誤判殺人罪並服刑13年。律師團批評此舉為「證據隱瞞」,並指警方盤問「令當事人覺得被逮捕反而痛苦較少,超越社會容許的限度」。
宮田浩喜在2019年經再審獲判無罪,翌年向國家和縣政府索償約8500萬日圓(約港幣450萬),惟提訴後一個月去世,由繼承人續行訴訟。一審僅判國家賠償,縣方免責;雙方均上訴,二審改判縣方亦須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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