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34歲內地男子因租借或賣出銀行戶口予犯罪集團清洗黑錢,2026年7月23日在區域法院承認一項「洗黑錢」罪,被判監禁48個月。警方為加強阻嚇性,向法庭申請加刑,獲批准增加20%刑期。
案情指,警方於2024年7月接獲一宗投資騙案,受害人被誘使在虛假應用程式投資虛擬貨幣,損失約2900萬港元。款項被存入19個本地傀儡戶口。經調查後,警方於2024年12月拘捕該名34歲男子,其戶口曾清洗約1160萬港元的犯罪得益。
財富情報及調查科高級督察孫俊傑表示,自2023年10月至今,已有516人因租借或賣出銀行戶口而被法庭加重刑罰,刑期增幅由八分之一至三分之一不等,相當於2至18個月額外監禁。他強調:「洗黑錢罪最高可罰款500萬港元及監禁14年,刑罰遠超犯罪集團給予傀儡戶口持有人的金錢利益。銀行戶口,唔租,唔借,唔賣!」
警方重申會繼續就合適案件向法庭申請加刑,並呼籲市民切勿租出、借出或賣出銀行戶口,以免誤墮法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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