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政協原副主席田蓉受賄1610萬判11年

成都政協原副主席田蓉受賄1610萬判11年

2026年7月23日,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審公開宣判成都市政協原黨組副書記、副主席田蓉受賄案。被告人田蓉因受賄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一百六十萬元(約172萬港元);其受賄所得財物已被全部追繳,上繳國庫。

法院審理查明,2008年至2024年間,田蓉利用擔任成都市溫江區區長、區委書記,成都市政府黨組成員、副市長,成都市委常委、宣傳部長,市政協黨組副書記、副主席等職務便利,為他人在藥品供應業務、工程項目承攬、土地性質變更等事項上提供幫助,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共計摺合人民幣1610萬餘元。

該案於2025年12月12日在達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庭審中,檢察機關出示相關證據,被告人田蓉及其辯護人進行了質證,控辯雙方充分發表意見。田蓉在最後陳述時當庭表示認罪悔罪。

法院認為,田蓉的行為構成受賄罪,並指出:「田蓉的行為構成受賄罪,且數額特別巨大,依法應予懲處。」鑒於田蓉到案後如實供述罪行,主動交代監察機關尚未掌握的部分受賄事實,自願認罪認罰,積極退贓,且受賄所得財物已全部追繳到案,依法可對其從輕處罰。法庭遂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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