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法院上訴庭今日(23日)就一宗備受社會關注的警員誣衊露宿者案作出裁決,駁回四名警員的定罪及刑罰上訴,維持原判。本案源於2020年初,八名深水埗警區特別職務隊警員在通州街公園執行反毒品行動期間,涉嫌襲擊露宿者、砸毀其家當,並誣告一名越南裔露宿者「阿十」藏毒。其中六名警員經審訊後被裁定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罪成,判囚二十五個月至四十一個月不等。四名上訴人梁飛鵬、龐雋詩、尹栢詩及陳守業不服定罪或刑期,向上訴庭提出上訴。
上訴方主要爭議,四人遮蓋公園閉路電視鏡頭的行為,目的僅為防止拍攝到警方潛在的不當行為,而非意圖阻礙正在進行的反毒品調查,故此不構成妨礙司法公正。上訴庭法官彭偉昌、楊家雄及原訟庭法官陳慶偉聽取陳詞後,明確駁回此說法。判辭指出:「遮蓋鏡頭及干擾錄影長約四十分鐘,唯一合理推論就是為了掩蓋警方可能違法的行徑,此舉明顯有妨礙司法的傾向。」上訴庭強調:「干預執法調查本身就足以構成妨礙司法公正,上訴人的理據相當牽強、完全站不住腳。」
在刑罰上訴方面,四名上訴人分別求情,稱自己職級較低、聽從上級指示,或擁有良好品格與嘉許紀錄。其中女警尹栢詩更指出,她自幼立志從警,加入警隊六年獲三十八次嘉許,本案令她前途盡毀,承受極大壓力,原審只扣減兩個月刑期不足。然而,上訴庭認為警員妨礙司法公正是極其嚴重的罪行,不僅令無辜者承受嚴重後果,更摧毀公眾對執法及司法制度的信心,被告的個人正面品格在此類案件中的權重「變得微不足道」。法庭重申:「社會大眾期望警方積極打擊罪惡;但若警員在缺乏證據下,只因認定某人有罪而栽贓嫁禍,這種行為本身就是另一種罪惡,背離法治,禍害更大。」
上訴庭最終裁定,原審法官的量刑起點及扣減完全合理,精準反映案件嚴重性及各被告罪責,因此駁回四人的全部上訴。此案劃上句號,但留下的警示深遠:執法者若濫用權力、栽贓誣告,不僅毀人一生,更動搖整個社會對公義的信任。案件編號:CACC219/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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