韓國政府2026年7月23日宣布,修訂公務員懲戒令施行規則,今後公務員發表仇恨言論將面臨最低減薪、最高免職的懲戒。
修正案將仇恨表現(例如以種族、性別、地區、年齡等為由煽動歧視或暴力)定為違反公務員品位義務的行為,規定不得僅給予譴責處分,必須處以減薪至免職的懲戒,且即使有受獎紀錄亦不適用減輕條款。同時,針對消極行政(怠忽職守、侵害國民權益或致國家財政損失)的公務員,最低懲戒程度從譴責提高至減薪,並新設追究管理者監督責任的條款。人事處表示,仇恨表現的具體判斷基準將參照《資訊通訊網路法》等多項法律制定。
此前公務員發表仇恨表現無明確懲戒基準。總統李在明去年11月在國務會議上表示:「種族仇恨或歧視、扭曲或操縱事實關係的錯誤資訊流通,是威脅民主主義的行為,也是必須驅逐的犯罪。」對此,人事革新處處長崔東錫曾表示:「若公務員在職期間發表仇恨言論,應使其當然退職,並與刑事處罰無關,透過懲戒嚴格追究責任。」
修正案將於10月1日正式施行,人事處將在立法預告期間收集意見後作出最終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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