預設醫療指示法例下周五生效 醫管局:非放棄治療

預設醫療指示法例下周五生效 醫管局:非放棄治療

醫院管理局2026年7月22日表示,《維持生命治療的預作決定條例》將於下周五(31日)生效,屆時「預設醫療指示」及「不作心肺復甦命令」將有法律框架。醫管局強調,簽署指示不代表放棄治療,紓緩治療會繼續進行。

醫管局臨床倫理委員會主席謝文華喺記者會上表示:「呢個係晚期照顧服務嘅里程碑,為指示提供法律保障,保障施救者同患者權益。」佢解釋,新法例精神係「慎入易出」,訂立指示時須有兩名無利益關係見證人,其中一人須為醫生;撤銷則可透過撕毀文件、書面聲明,或者向一名成年見證人口頭表達都得。

現時年滿18歲且精神健全的市民可預先簽署指示,列明在末期癌症、植物人或不可逆轉的壽命受限疾病等特定情況下,拒絕心肺復甦術、插胃喉等維持生命治療。指示僅在該三個先決條件下生效;若非因原來病情緊急送院,醫護可不遵指示。

醫管局分享案例,一名末期結腸癌病人想簽署指示,佢個女擔心會影響平時治療,會「死得快啲」,經解釋後明白指示唔代表放棄治療,最終病人順利簽署,兩個月後如願參加女兒婚禮。另一名末期肺癌患者子女對簽署意見分歧,經溝通後兒子轉為支持母親決定。

法例生效當日起,醫生可在病人同意下將指示上載至醫健通。至於「不作心肺復甦命令」須由兩位醫管局醫生共同簽發,有效期一年,並以紙本儲存於黃色文件袋。醫管局自2012年起已簽發相關文件,至2025年共逾5萬份,並培訓超過4.4萬名員工。醫管局新界東醫院聯網紓緩治療統籌莫家慧透露,去年預設醫療指示有逾2000份、不作心肺復甦命令逾5000份,反映社會認知提升。佢又補充,病人可隨時透過撕毀文件、書面聲明或口頭向成年見證人撤銷指示,但一旦失去精神行為能力,醫護及家人都無權推翻。

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