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維持生命治療的預作決定條例》的主要條文將於7月31日起實施,允許具有精神行為能力的成年人預先訂立指示,當病情轉差至植物人狀況、患末期病或嚴重認知障礙等特定條件下,拒絕接受維持生命治療。
醫院管理局臨床倫理委員會主席謝文華表示:「條例以『慎入、易出』為原則,為設定、撤銷及執行『預設醫療指示』及『不作心肺復甦命令』提供法律框架,同時為醫護人員提供民事、刑事及專業行為方面的保障。訂立人必須為成年且具精神行為能力,指示需以書面標準表格簽署,並由不少於兩名見證人在場,其中一人須為已解釋指示性質的註冊醫生。」
謝文華指出:「醫管局歷年簽發的『預設醫療指示』及『不作心肺復甦命令』數量自2012年起逐年上升,去年共簽發逾二千份預設醫療指示及逾五千份不作心肺復甦命令。有精神行為能力的成年人可隨時撤銷指示,撤銷方式包括書面聲明或撕毀紙本,且須盡快通知醫護人員以更新系統記錄。醫護人員只會在知悉文件、確認有效且適用的情況下執行指示,親友及其他人士不得推翻有效指示。」
被問及病人與家屬意見分歧時,謝文華強調:「醫護人員會透過商討達成共識;有精神行為能力的病人基於尊重自主原則,無精神行為能力的病人則由醫生基於一籃子因素考慮其最佳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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