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法學專門大學院(法學院)學生2026年7月21日遭首爾行政法院判決敗訴;該生因在律師考試中持有並使用手機,被法務部處以應試資格停止5年,提告要求撤銷處分,法院認定處分合法。
據法庭審理,監考官證稱A某持續拿出物品放在試卷下方偷看,要求交出發現的手機時,A某竟說「拿搜查令來」,拒絕配合長達3至4分鐘。法院指出,若僅是失誤或單純持有,應立即向監考官展示手機以自清,而非如此反應。
A某以白紙包裹手機,並將螢幕設定為無圖示的純白色,他解釋「算命後說白色吉利,所以貼了白紙」。法院認為「以一般使用方式而言,是極為異常的情況」,且A某的說法「難以視為合理的說明」。此外,A某拒絕法務部數位鑑定要求,亦被視為不利因素。
法院表示,即使手機內未儲存舞弊資料,仍可透過上網或存取應用程式內容等方式舞弊,符合處分理由。考量律師職業高度倫理性、技術發展使查緝舞弊越趨困難,不認定法務部有濫用裁量權,因此判決原告敗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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