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侍應圖以現金券及現金賄勞工處職員 判囚3個月2周

女侍應圖以現金券及現金賄勞工處職員 判囚3個月2周

女侍應圖賄勞工處判囚
兩次提供現金券及300元
審訊不合作遭官指無悔意
兩罪分囚4周及3個月

53歲女侍應丁淑芬今日(15日)在東區裁判法院被裁定兩項向公職人員提供利益罪成,判囚3個月2星期。她先後向兩名勞工處職員提供50元現金券及300元現金,以協助其追討薪金及遣散費。

案情指出,2024年8月30日,丁淑芬向勞工處助理文書主任陳子浩提供50元現金券;同年12月16日,再向助理勞工事務主任方向晴提供300元現金及一張寫有「處理費」的紙條。她否認控罪,經審訊後被裁定罪成。

裁判官鄭潤聰判刑時直斥:「不少案例形容貪污是現存社會的毒瘤,阻嚇性刑罰有助剷除貪污。」他續指被告無律師代表,審訊期間不合作、不回答問題,顯示無悔意;但感化官報告指她現時有悔意。官考慮涉案金額不高、賄賂行為失敗、手法不高明且近乎半公開,但仍須判處即時監禁。兩罪分囚4周及3個月,部分分期執行,總刑期3個月2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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