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韓大法院法務行政處2026年7月12日就檢察官補充偵查權(檢察機關在起訴前要求警方補充證據的權力)廢除的刑事訴訟法修正案發表首次正式意見,強調需先完善配套措施以防止制度變革的副作用。大法院透過國民力量議員申東旭公開的審查意見指出:「權力調整是國民意見與專家審議後決定的事項,屬於國會立法政策範疇。」
法務行政處對修正案中的公訴審議會(由外部委員組成、審查起訴是否適當的機構)制度持負面立場,認為法院運作該審議會「可能使後續審判難以作出不同判斷,有損審判獨立」。不過,大法院肯定「有條件拘留與釋放制度」及「扣押搜查令事前訊問程序」,認為前者有助於改善「拘留即懲罰」的錯誤認知,後者能防止摸索性扣押搜查(未指明具體嫌疑的廣泛搜查),確保法官審慎判斷。
對於嫌疑人提出緩起訴准抗告(不服檢察官暫緩起訴決定的特別申訴)及全面擴大告發人准抗告權限,大法院表達憂慮,指「現行憲法訴願已能救濟,新增程序可能導致司法資源浪費、案件長期化」,甚至被政界用作「防彈」手段(政治人物阻撓調查的工具)。但大法院也建議,兒童虐待、家庭暴力等需保護申報義務人的領域,可例外允許告發人准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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