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5月21日,香港警務處國家安全處落案起訴一名55歲男子,控以兩項「出於煽動意圖作出具煽動意圖的作為」罪。案件同日下午在西九龍裁判法院提堂,被告在庭上承認全部控罪,裁判官將案件押後至6月9日判刑。

被告為一名裝修工人,姓名尚未公布。案情指出,被告涉嫌在2024年10月2日及2025年立法會換屆選舉期間,兩度將寫有煽動字句的紙張從樓上擲下,意圖引起公眾對政府及司法機關的憎恨。警方經深入調查後,於2026年4月21日將他拘捕,經過一個月的調查及諮詢法律意見後,國安處於5月21日正式落案起訴。

據警方調查,涉案紙張的內容涉及兩項嚴重指控:一是煽動對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所確立的國家根本制度的憎恨、藐視或離叛;二是煽動對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憲制秩序、行政、立法或司法機關的憎恨、藐視或離叛。警方強調,此類行為嚴重危害國家安全及社會秩序。

香港國安法實施以來,執法部門持續打擊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本案是國安處近月處理的多宗案件之一。本年5月,高等法院亦裁定充公「屠龍小隊」三名成員超過67萬港元的眾籌款項,法官裁定有關款項屬於恐怖分子財產。警方重申,任何形式的危害國家安全行為,無論是透過直接行動抑或文字煽動,都將被依法嚴肅處理。

根據香港現行法例,觸犯煽動罪的最高刑罰為首次定罪可處罰款5,000港元及監禁兩年,其後再被定罪可處監禁三年。當局近月加強執法力度,旨在維護社會秩序和國家安全。案件將於6月9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進行判刑,被告期間須繼續還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