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最高法院6月22日宣布拒絕受理一宗涉及《投票權法》的重大案件,決定維持下級法院裁決,實際上結束了私人原告在七個州根據該法第二條提起歧視訴訟的權利。這項決定被視為投票權倡導運動的重大挫折。
據報道,最高法院拒絕審理一項針對聯邦上訴法院裁決的挑戰,該裁決實質上廢除了《投票權法》第二條在阿拉巴馬州、佛羅里達州、佐治亞州、路易斯安那州、南卡羅來納州、密西西比州及德克薩斯州這七個州的適用效力。裁決意味着,在此七州,只有美國司法部才能根據第二條提起訴訟挑戰歧視性投票措施,個人及民權組織不再擁有此權利。
《投票權法》第二條禁止任何基於種族、膚色或少數族裔語言狀況的投票歧視行為。長期以來,民權團體及個人原告一直依賴這一條款作為挑戰歧視性投票法例的主要法律工具。最高法院此次拒絕受理案件,實際上維持了收窄該條款適用範圍的下級法院裁決。
投票權倡導組織對裁決表示強烈失望,指出在沒有私人訴訟權的情況下,許多少數族裔選民將失去重要的法律救濟渠道。分析人士認為,此舉可能進一步削弱《投票權法》的執行力度,尤其是在那些歷史上曾存在投票歧視的州份。
這是近年來最高法院對《投票權法》作出的又一次不利裁決,反映保守派主導的司法體系正逐步縮減投票權保護措施的適用範圍。預計將有更多投票權案件在下級法院層面展開博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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